今年45歲的朱某原本是我市一家商業(yè)銀行員工,負責信貸工作。2012年9月,天臺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已吊銷)法人代表戴某和浙江天臺華諾機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在以相互擔保的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過程中,與朱某預謀,由戴某、周某(另已判刑)偽造了房產(chǎn)證、土地轉讓合同。 在朱某聯(lián)系下,戴某、周某二人偽造了購銷合同并進行資金周轉,偽造的房產(chǎn)證、土地轉讓合同、購銷合同均交給了朱某。朱某將相關申請貸款材料提交該銀行內(nèi)部審批后,天臺富龍橡膠有限公司從該銀行獲得貸款人民幣400萬元,浙江天臺華諾機電有限公司從該銀行獲得貸款人民幣200萬元。這600萬元貸款至今未歸還。 2019年8月,朱某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其與他人偽造購銷合同以及簽訂虛假土地轉讓合同的犯罪行為。 義烏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一審判處朱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
GMT+8, 2025-2-7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