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各位幫我朋友分析一下: 我的一個小姐妹以前跟他男朋友談了3年的戀愛,中間見過雙方父母,但是雙方的長輩沒有見過面。中間女孩懷孕過,本來是打算結婚的,但是由于女方是外地的,男方父母不同意{女方家也不同意的,后來是被自己的女兒說動了,才勉強同意的。}后來因為男方父母不同意,再之那時候他們年紀還小,自己也沒錢,男方母親就叫她把孩子打掉,說年紀還小或者其他的。。。。。后來他們分手了,是因為父母的原因分手的。之后的幾年他們就像朋友一樣偶爾電話聯系,這中間男方多次提出合好,也說明父母同意了,也承諾會對她好。女的說可以,但是提出了條件:要在他家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和以后跟她去她想要的城市。。。男的都同意了,但是他媽媽之前給他買的一套婚房,買房的時候說過,這個房子是給你自己的,你不能寫你老婆的名字。之所以我朋友提出的這個條件是因為以前他們在一起的時候,她吃了很多苦,這期間的痛苦基本上是男的沒能力保護好她,才讓他老媽慘和他們之間的事情,不然他們早就結婚,小孩都可以打醬油了。你們他們還要在一起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