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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街道某村龔某原招婿本村楊某,所生子女入龔氏族譜,10多年后,楊某與妻于2013年離婚。
街道以村民代表會(huì)議認(rèn)定楊某系非招婿身份為由,落實(shí)龔某戶(2人)報(bào)批144平方。楊某若是入贅身份,則龔某按政策只能落實(shí)54平方。一通離婚操作,龔某多分了5套房(18平方占地等于高層108平一套)。
諷刺的是龔某獲批后,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39位)又強(qiáng)烈質(zhì)疑龔某可以獲批144平方?有村民說起碼是95%的村民表示有異議。村民代表自相矛盾說明了什么?也許被騙了是唯一解釋吧。
39位村民聯(lián)名投訴又何妨?一切照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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