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彭**
違法事實及證據(jù):2021年3月初,彭**在義烏市上溪鎮(zhèn)向黃**以3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畫眉鳥。2021年3月22日,彭**在義烏市上溪鎮(zhèn)四通西路259號向黃**以66元價再次購買了一只畫眉鳥。經(jīng)鑒定,涉案鳥為畫眉鳥,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2021版)中收錄的二級保護動物,根據(j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yè)局第46號令)第四條之規(guī)定,畫眉鳥的價值為人民幣5000元。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和《浙江省主要林業(y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中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裁量標準,決定對被處罰人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野生動物價值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