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號 浙江中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對你公司做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義自然收〔2022〕6號,因使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局做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義自然收〔2022〕6號。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義自然收〔2022〕6號即視為送達。 聯(lián) 系 人:方江妹 聯(lián)系電話:0579-85555970 地 址:義烏市賓王路366號 義烏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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