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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咨詢:王女與陳男于2008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王女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項購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案涉房屋”),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王女名下。陳男婚前也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年收入約5萬元。最近,王女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請問,王女用出售其婚前個人所有房屋的錢款購買的案涉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增值部分應如何處理?陳男個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租金收入應如何認定?
律師駱艷答復:第一,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chǎn)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chǎn),其自然增值部分也屬于個人財產(chǎn)。所以,案涉房屋屬于王女個人財產(chǎn),增值部分也屬于王女個人財產(chǎn)。第二,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jīng)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陳男個人所有房屋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租金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市司法局、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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