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特殊產品,易燃易爆,未經許可,無論是生產、運輸、存儲,還是銷售,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受到刑事處罰,但偏有人以身試法,動起了煙花爆竹的腦筋,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銷售煙花爆竹的廣告,利用微信進行銷售和交易,涉嫌違法。
近日,義烏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佛堂大隊接義烏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移送,查獲一起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1月某晚,義烏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佛堂大隊接義烏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移送稱,有人利用小型轎車在佛堂鎮(zhèn)老街(義烏江邊)售賣煙花爆竹。佛堂大隊執(zhí)法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核實,發(fā)現郭某某確系未經許可擅自售賣煙花爆竹。售賣的煙花爆竹有:加特林機槍6個,萬事如意4個,璀璨星空9盒,星空新蓮3個,怦然心動6盒,四色花8個,10波戰(zhàn)斧5把,智慧小手5個,兒童煙花大禮包3盒。
經調查確認,郭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當晚銷售煙花爆竹共8件,違法所得335元整。
郭某某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佛堂大隊依法對郭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叁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違法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特別提醒
非法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都是違法行為,燃放偽劣煙花爆竹易發(fā)生安全事故,會對人身安全及財產造成傷害,請廣大人民群眾到各煙花爆竹銷售網點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燃放。
同時,佛堂大隊將進一步加大對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微信等網上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堅決做到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保持監(jiān)管執(zhí)法高壓態(tài)勢,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