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正觀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則案件,2006年,云南省鎮(zhèn)雄縣一男子陳某華將其母親的堂妹楊某以11000元賣給他人。2019年,陳某華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06年11月份,楊某在義烏市打工,陳某華以帶楊某游玩為由,將其從義烏市前洪村帶至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大南鎮(zhèn)饒某家,在明知楊某不愿意的情況下,仍以11000元的價格將楊某賣給饒某為妻。
陳某華,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鎮(zhèn)雄縣,彝族,初中文化。因吸毒于2011年7月16日被義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拐賣婦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20日,經上饒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經治療后,目前精神癥狀消除,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華犯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陳某華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量刑建議,且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具結。
2020年9月2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陳某華為牟取非法利益,拐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陳某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華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華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