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和程序形式要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tài),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
無效婚姻制度作為預防、制裁違法婚姻和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新《婚姻法》雖然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作一系統(tǒng)的研究。 一、現(xiàn)行婚姻法從法律角度對無效婚姻作出明確規(guī)定,使我國無效婚姻制度在實體法保障方面進一步完善。 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guī)定,僅籠統(tǒng)規(guī)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6年3月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 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橐龅怯洐C關發(fā)現(xiàn)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婚姻登記辦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制度,體現(xiàn)了立法者對無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探索,初步確立了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 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至此,無效婚姻制度第一次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形式得以確立,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才真正從實體法的角度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和完善。 二、無效婚姻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為便于依法認定和妥善處理無效婚姻,促進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有必要根據(jù)無效婚姻所欠缺的要件情形對其予以分類并區(qū)別對待處理。 (1)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無效婚姻。 (一)可撤銷的無效婚姻――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非自愿的婚姻關系。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痘橐龇ā肥粭l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可撤銷的婚姻,法律設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即受脅迫)一方在一年內享有撤銷請求權,一旦該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請被依法撤銷,則成為自始無效的無效婚姻。法律對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種消極態(tài)度,非依當事人的請求撤銷,法律不予干涉。 。ǘ⿷婪ㄓ枰孕鏌o效的無效婚姻――嚴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出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婚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作出了強制性規(guī)定,并且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違反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述無效婚姻是否是自始的、絕對的、當然的無效呢?結論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婚姻本身是一既存的社會事實,當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且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基于該事實而業(yè)已形成的各種婚姻家庭關系,對雙方、子女、家庭及社會都產(chǎn)生一系列的重要影響,而且,這種既成事實也絕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認或者被宣告無效而消滅。法律不應當對婚姻實體的現(xiàn)存事實及其衍生的各種身份上及財產(chǎn)上的法律事實視而不見。此種既成事實理應成為在無效婚姻立法時思考的基礎,從而決定有無必要將違法婚姻一律規(guī)定為自始、絕對、當然無效。立法應盡可能兼顧社會公益與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在一定范圍內認可這一現(xiàn)存的社會關系,尊重婚姻的事實先在性,沒有必要將違法婚姻一概確認為自始、絕對、當然的無效。締結婚姻時欠缺結婚實質要件,但經(jīng)過一定的期間,情況已發(fā)生變化,原來所欠缺的實質要件現(xiàn)在具備了(如原來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的現(xiàn)在雙方當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齡了;重婚的前一婚姻關系已依法解除,現(xiàn)不存在重婚事實;醫(yī)學對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了新的界定或者疾病治愈等),事實出現(xiàn)了無效的阻卻事由,原來違法的婚姻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了,就不能以登記時的無效對抗現(xiàn)時合法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承認了無效婚姻阻卻事由的存在,更加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和現(xiàn)實性!督忉尅返诎藯l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欠缺結婚實質要件 ――嚴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如經(jīng)過一定期間,并無阻卻事由發(fā)生、出現(xiàn),經(jīng)過法定程序應宣告為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并非自始、絕對、當然無效,而是被依法宣告無效后才確定的自始無效。 (2)欠缺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未辦理合法結婚登記的婚姻。(一)、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婚姻。實踐中有部分結婚證并非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發(fā)給了結婚證,雙方又為完全自愿結婚,且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要件,此種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應按照前述(1)的原則予以處理。(二)欠缺結婚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但是現(xiàn)實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為維護結婚登記的權威性和結婚證的公信力,預防、制裁違法婚姻,引導當事人進行合法婚姻登記。《婚姻法》第八條對此予以規(guī)定: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合《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但是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又如何處理呢?《解釋》分兩種情況采取了務實的、靈活的處理,其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二是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止,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實是認定為無效婚姻)。(三)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不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為無效婚姻,解除同居關系。
|
GMT+8, 2025-1-8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