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陳女士在市場監(jiān)管局稠城市場監(jiān)管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獲賠1.8萬元。
據介紹,陳女士于去年6月5日在某品牌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500元的手機。去年12月25日,她和廣州一位客戶通過手機微信聊天談生意時,突然聲音沒了,微信功能也無法再開啟。于是,陳女士于1月23日上午將手機送到某品牌手機售后服務部修理,當時雙方約定維修費為50元。1月25日上午,陳女士來到售后服務部現場調試查驗手機,發(fā)現手機的微信功能已恢復,卡機問題也已解決,但手機微信功能內的一條重要客戶信息在修理過程中丟失了,而店家也承認這一事實。對此,陳女士提出,必須想盡一切辦法找回這條信息,因為這條信息內有50多位客戶的聯系方式及信息資料;如果確實無法找回這條信息,必須賠償10萬元。而售后服務部的王經理表示,店家已經想盡辦法,實在無法找回這條信息了,但不能接受10萬元賠償的訴求,只同意賠償陳女士價值2500元的手機一部。陳女士多次與店家協商沒有結果,無奈之下找到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聽取雙方的陳述后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蓖瑫r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店家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因店家的責任,發(fā)生消費者信息泄露、丟失,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店家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工作人員表示,在該糾紛中,店家已經承認丟失的信息無法找回,但沒有發(fā)現因店家丟失信息而產生不良后果,因此陳女士10萬元的索賠訴求有點過高。其次,信息丟失后,雖然店家及時采取了一些補救措施,但是仍然無法找回信息,店家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雙方經過協商,店家同意賠償陳女士現金1.8萬元,并作出書面承諾,如果以后發(fā)現丟失的信息泄露,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產生不良后果的,店家愿意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于這一結果,陳女士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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